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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印发 观察

2023-04-11 11:55:50 来源:电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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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网讯】4月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共14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

(一)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国家规定及本办法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省人民政府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跨省域、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指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或机构按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按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涉及两个及以上指定部门或机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主办部门或机构。

(三)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磋商,及时缴纳赔偿资金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做到应赔尽赔。

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鼓励无责任第三方代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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