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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普法】危险作业别侥幸,触碰法律终害己

2023-07-29 12:50:11 来源:百度新闻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起,高某海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熊某华租用熊乙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的一处自建房屋,擅自存储、销售汽油。后熊某华、熊甲和熊乙见有利可图,便购买高某海储存的汽油分装销售,赚取差价。同年12月13日20时许,高某海因操作不当引发汽油燃爆,导致高某海本人面部、四肢多处被烧伤,自有的别克轿车及存储汽油房屋局部被烧毁。


(相关资料图)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高某海、熊某华、熊甲、熊乙立案侦查,后移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高某海、熊某华、熊甲、熊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已引发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行为已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熊某华、熊甲、熊乙三人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在犯罪中主要负责提供犯罪场所、协助分装销售汽油,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对熊某华、熊甲、熊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危险作业罪对高某海提起公诉。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高某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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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检察官说法

在此,检察官提醒你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自己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因此严格落实相关安全许可制度,是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必要条件。同时,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制度:未经安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风险即危险”的理念,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令行禁止,切不可因蝇头小利而违规操作,最终招致严厉处罚;个体经营者要克服侥幸心理,千万不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生产、经营,否则,当行为达到法定的危险程度,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群众要继续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同一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作斗争,发现一起举报一起打击一起,共同筑牢安全生产的堤坝。

原标题:《【网信普法】危险作业别侥幸,触碰法律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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